肉毒素信口胡诌,超声炮巧舌如簧?该打!

不管你是超声炮、大超炮、还是肉毒素,只要越界就被收拾

2026年1月18日,微信公众号医与美法务圈发表一篇文章,分析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「北京卡希利亚医疗有限公司美容诊所」作出的行政处罚。理由很简单:超适应症宣传。

罚款金额不大,一万块。但这个案子的意义,远不止一万块。

它正在成为一个先例。

案情 | 两个坑,一个都没躲过

卡希利亚美容诊所在美团店铺上发布了若干商品链接。市场监管部门查实了两类问题:

第一类、肉毒素超适应症宣传

店铺发布的商品标题包括「鱼尾纹鼻背纹眉间纹3选1除皱」「瘦腿/瘦肩2选1」。

实际使用的产品是兰州生物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。这款产品的适应症写得很清楚:用于眼睑痉挛、面肌痉挛等疾病治疗,以及暂时性改善65岁及65岁以下成人因皱眉肌和/或降眉间肌活动引起的中度至重度眉间纹。

注意,只有眉间纹。

鱼尾纹?没批。鼻背纹?没批。瘦腿瘦肩?更没批。

第二类、超声炮虚假宣传

店铺发布的商品标题包括「半岛超声炮|眼周紧致提升|延缓衰老」「超声炮面部+眼周去皱嫩肤」。

经核实,实际使用的医疗器械是「多功能光电平台」,注册证编号湘械注准20212092217,注册人是湖南半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。

这款产品的适应症是什么?镇痛消炎、促进组织修复、刺激多种酶的活性和增加肌肤弹性及紧致,用于辅助治疗过敏性皮炎、炎性痤疮。

延缓衰老?没有。眼周紧致?没有。去皱嫩肤?也没有。

两个坑,卡希利亚一个都没躲过。

定性 | 不是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」,而是「虚假宣传」

这个案子的法律定性值得细品。

市场监管部门没有援引《广告法》或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》,而是直接适用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8条第1款:

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、功能、质量、销售状况、用户评价、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,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

处罚依据是该法第20条:经营者作虚假宣传的,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,可以吊销营业执照。

最终罚款一万元,是因为「初次违法」「主动修改问题页面」「及时纠正违法行为」,属于减轻处罚。

这个定性的法学意义在哪里?

在于它绕过了医疗广告的审查程序问题,直接打击内容本身的真实性。

以往很多机构被罚,是因为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」。这种处罚的逻辑是:你发广告可以,但你得先审查。程序违法,内容对不对另说。

但密云这个案子不一样。它说的是:你宣传的内容本身就是假的。药品器械的功效必须严格限定在注册证载明范围内,超出适应症的描述,就是虚假宣传。

这是实质性判断,不是程序性判断。

换句话说,哪怕你把广告审查流程走得再完美,只要你宣传的功效超出了注册证范围,你就是在撒谎。撒谎就要被罚。

密云这个案子不是孤例。

2025年底,已经有多起因超适应症使用羟基磷灰石做医美项目而被判「退一赔三」的民事案例。行政处罚和民事判决正在形成合力,把超适应症这条灰色地带逐步收窄。

对医美机构来说,这意味着什么?

意味着「擦边」的空间正在被系统性压缩。

以前的逻辑是:注册证写的是A,我宣传B,反正消费者不懂,监管也不一定查到。就算查到了,顶多说我「未经审查发布广告」,罚点钱了事。

现在的逻辑变了:你宣传的功效超出注册证范围,就是虚假宣传。虚假宣传的法律后果比「未经审查」严重得多。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的罚款起步是二十万,情节严重可以吊销营业执照。

密云这次只罚一万,是因为给了改正机会。下次呢?下下次呢?

惯例一旦形成,执法尺度只会越来越紧,不会越来越松。



肉毒素 | 毒麻药品,容不得半点越界

先说肉毒素。

国产肉毒素目前获批的美容适应症只有一个:眉间纹。虽然有些产品的适应正在逐渐扩大,但是审批的适应症与临床实际使用的适应症相比,绝对是小巫见大巫。

但市场上在做什么?用肉毒素瘦肩瘦腿瘦后背,治疗高跟鞋痛,治疗腋臭等等,被当成了神药到处用;面部更是分成若干部位和层次,额纹、鱼尾纹、鼻背纹、咬肌……几乎能想到的部位都在做。

这些都是超适应症使用。

有人会说:国外批了啊,临床上确实有效啊,专家共识也支持啊。

问题是:国外批了不等于国内批了。临床有效不等于获得了合法宣传的权利。专家共识不是行政许可。

肉毒素是毒麻药品,受严格管制。它的生产、流通、使用都有专门的法规约束。超适应症使用本身就在法律边缘,超适应症宣传更是直接触犯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。

密云这个案子给出的警示很清晰:

不但在美团、大众点评、小红书等互联网平台上要严格管控宣传内容,在机构内部也应当进行实际使用的抽查和溯源式监管。

因为宣传只是冰山一角。宣传背后是实际使用。实际使用背后是整个业务模式。

监管部门顺藤摸瓜,从宣传查到使用,从使用查到采购,从采购查到流向,整条链路都可能出问题。


超声炮 | 械二擦边已死,械三困境更深

再说超声炮。

卡希利亚这个案子里用的是湖南半岛医疗的「多功能光电平台」,注册证编号湘械注准20212092217。适应症是镇痛消炎、促进组织修复、辅助治疗过敏性皮炎和炎性痤疮。

店铺宣传的是什么?眼周紧致提升,延缓衰老。

这就是典型的超适应症宣传。

我们对半岛超声炮的批判态度是一贯的。

械二时代,半岛超声炮的注册证适应症是「人体肩颈、腰腹部及四肢部位慢性组织损伤疼痛的辅助治疗」。跟面部抗衰没有半毛钱关系。但它被当成抗衰主力设备卖了四年,装机三四千台,设备营收至少15亿。

靠什么?靠「可用于整形美容科」这句模糊表述,靠专家共识的背书,靠信息不对称下的消费者信任。

2024年11月,湖南省药监局删除了「用于整形美容科」的表述。擦边球空间被收窄。

2025年11月,半岛拿到械三证。但适应症更窄了:只能用于中下面部、颏下、颈部,明确禁止眼周、鼻部、口周。

现在问题来了:

械三证的适应症比械二更窄,这意味着超适应症宣传的风险更高,被处罚的概率更大。

以前宣传「全脸抗衰」,注册证上没写但也没明确禁止,还能打打擦边球。

现在呢?注册证上白纸黑字写着「禁止用于眼周」,你店铺上写「眼周紧致提升」,这不是虚假宣传是什么?

密云这个案子已经给出了答案:超适应症宣传,就是虚假宣传,就要被罚。

我们对采购半岛超声炮(械二)、大超炮(械三)的机构提出警示:

械二证书的适应症本来就不合规,全靠专家共识自欺与欺人;械三证书适应症范围更窄,理论上和临床实际上被处罚的概率更高。

一旦消费者掌握了投诉和维权工具,一旦市场监管部门形成稳定的执法惯例,那么这个项目的擦边游戏将彻底结束。


沦为引流产品 | 肉毒素的今天,超声炮的明天

肉毒素在医美行业的地位很尴尬。

它曾经是明星项目,现在沦为「开口项目」和「引流产品」。

什么意思?就是机构用低价肉毒素把客人吸引进来,然后推销其他高毛利项目。肉毒素本身不赚钱,甚至赔钱,但它能带来客流。

为什么会这样?

因为肉毒素的价格战已经打到骨折。美团上几百块做一次瘦脸针的比比皆是。这个价格根本覆盖不了成本,更别说盈利。

但机构还在做,因为不做就没有客流。

超声炮正在走上同一条路。

当越来越多的机构装机,当价格战开始,当超适应症宣传被严格禁止,超声炮的利润空间会被迅速压缩。它会从「明星项目」变成「引流项目」,从利润中心变成成本中心。

那些花了几十万买设备的机构,会发现自己买了一个「赔钱货」。

这不是危言耸听。这是市场规律。



法学分析 | 密云案的法律适用逻辑

最后做一个法学层面的分析。

密云案的法律适用逻辑可以拆解为三个层次:

第一层、行为定性

涉案行为是「对商品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」。

肉毒素宣传瘦腿瘦肩,但注册证适应症没有瘦腿瘦肩。超声炮宣传延缓衰老,但注册证适应症没有延缓衰老。

这属于对商品功能的虚假描述,符合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8条第1款的构成要件。

第二层、法条竞合

这类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法条:

  • 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8条(虚假宣传)
  • 《广告法》第28条(虚假广告)
  • 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》(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)

密云案选择适用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,可能是因为:

  1. 涉案内容发布在美团店铺的商品标题中,属于商业宣传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广告;
  2. 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的执法主体是市场监管部门,程序上更顺畅;
  3. 「虚假宣传」的定性比「未经审查发布广告」更能打击行为的实质违法性。

第三层、处罚裁量

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20条规定的罚款幅度是二十万至一百万元。密云案最终只罚了一万元,属于「减轻处罚」。

减轻的理由是:初次违法、主动修改、及时纠正。

这说明执法部门在首次适用这一处罚路径时,采取了相对宽容的态度。但这种宽容不会永远持续。随着执法惯例的形成,处罚力度只会加大,不会减小。


游戏规则正在改变

密云这个案子,罚款一万块,看起来不痛不痒。

但它传递的信号很清晰:

超适应症宣传,就是虚假宣传。虚假宣传,就要被罚。

不管你是肉毒素还是超声炮,不管你是械二还是械三,不管你是在美团还是小红书,只要你宣传的功效超出了注册证范围,你就在撒谎。

撒谎的代价,正在变得越来越高。

那些还在靠超适应症宣传吸引客流的机构,那些还在用专家共识为自己壮胆的品牌,那些还以为「大家都这么做」就能安全的从业者——

醒醒吧。

游戏规则正在改变。

你可以选择继续信口胡诌、巧舌如簧。但市场监管部门不会跟你讲江湖义气。

越界,就被收拾。

就这么简单。

本文基于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开信息及「医与美法务圈」报道写作。


医美治理线索&稿件征集启事

    为凝聚社会力量、深化医美行业乱象治理,坚决打击非法行医、虚假宣传、药品器械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,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,本平台现面向法律界人士、监管工作者、行业研究者及关注医美领域的社会公众,公开征集相关治理线索与深度稿件,诚邀您共筑医美行业清朗环境。

一、征集方向

(一)治理线索征集

医美机构无证经营、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具体线索(如机构名称、地址、违规行为证据等);

医美行业虚假宣传、诱导消费的实例(如虚假广告截图、话术录音、消费合同等);

非法制售、使用假冒伪劣医美药品、器械的相关线索(如来源渠道、流通环节、使用机构等);

其他涉及医美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线索及佐证材料。

(二)深度稿件征集

1. 乱象治理与法律研究:剖析医美行业突出乱象的成因与危害,结合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》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法律法规,研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认定标准、处罚依据,提出强化执法打击的具体建议;探讨医美纠纷维权的法律路径,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专业指引。

2. 投诉举报机制优化:梳理当前医美投诉举报渠道(12320卫生健康热线、12315市场监管热线、网络投诉平台等)的运行痛点,如流程繁琐、反馈不及时等,提出渠道整合、流程简化、结果公示的优化方案;分享投诉举报证据留存技巧、维权流程步骤,助力公众高效维权。

3. 课题立项与政策建议:针对医美行业监管漏洞、社会监督缺位等问题,设计可落地的研究课题(如“医美行业信用惩戒体系构建研究”“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优化研究”等);结合实践提出政策完善建议,如细化行业准入标准、建立监管数据共享平台、加大违法成本等。

4. 社会监督路径探索:研究如何激活社会监督力量,如媒体监督的合规边界与实施策略、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机制设计、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办法等;分析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管协同联动的模式,提出提升监督实效的具体路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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